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829号
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金港科技园B幢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409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1973年5月18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3121798.7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