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与罗航、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361号
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金港科技园B幢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409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航,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轮候查封了被告**名下位于南山区科苑南路与学府路交汇处海阔天空雅居(不动产权证证号xxxx)。
现原告以其就涉案房产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涉案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与学府路交汇处海阔天空雅居(不动产权证证号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