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罗航与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特528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罗航。
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香凝,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华,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姗姗,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罗航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2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案件受理的时间:2015年11月24日。
二、仲裁案件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2644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6年6月1日。
五、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所提出仲裁请求的事项,争议双方未达成仲裁条款,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首先,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玛信诺公司)第一项仲裁请求为“欠款本金人民币1,512,311.19元及按年利率25%计算相应的利息”,该退股款来源于2012年8月12日的001号《股东会决议》,而非2012年12月20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股东会决议》未约定仲裁条款。其次,亿玛信诺公司主张的所谓“股权款本金1512311.19元”这一确切的数字不是来自于《股权转让协议书》而是来源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的《欠条》和《亿玛信诺退出亿玛水体股份结算余额及处理办法备忘录》,但该两份文件均无仲裁条款的约定。再者,《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只是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实际上是深圳联交所提供的通用性、格式性文本。被申请人所请事项与《股权转让协议书》没有任何关联性。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既无转让股权的合意,也无转让股权的事实。另外,被申请人所请的欠款本金、利息等事项,争议双方之间未达成仲裁条款,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此无管辖权。
(二)亿玛信诺公司诉请的款项性质是“被申请人退出亿X水体公司股份最终的结算款”而非“股权转让款”,因此,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六、已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罗航与亿玛信诺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亿玛信诺公司的仲裁申请。
2016年1月6日,罗航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称:亿玛信诺公司所诉的事项,双方没有达成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亿玛信诺公司的仲裁请求。
2016年2月5日,仲裁委员会对该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书》: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是依据罗航与亿玛信诺公司及其他相关人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该条款约定明确、有效、是合法有效的受案依据。驳回罗航的管辖异议,该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亿玛信诺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1、罗航向亿玛信诺公司归还股权款本金人民币1,512,311.19元;以及按年利率25%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1,102,726.91元);2、罗航承担亿玛信诺公司因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3、罗航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一、罗航向亿玛信诺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12,311.19元;支付该项本金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年息24%的利息;二、罗航向亿玛信诺公司支付6万元律师费;三、本案仲裁费45,500元全部由罗航承担,鉴于该费用亿玛信诺公司已经预付,罗航径付亿玛信诺公司。
2012年12月20日,亿玛信诺公司与罗航及其他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与本案争议有关的约定为:亿玛信诺公司将其占深圳市亿X水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3.86%的股权以人民币238.60万元转让给罗航,罗航应当于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亿玛信诺公司;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丁戊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亿X水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完成变更登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亿玛信诺公司在仲裁请求中所提出的“股权款本金”并非是因《股权转让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仲裁庭无权作出裁决。本院认为,亿玛信诺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为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的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罗航确实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已取得了协议约定的深圳市亿X水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亿玛信诺公司所提出的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仲裁请求并未超出《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事项的范畴,仲裁庭裁决罗航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超出仲裁事项的范畴。至于罗航主张亿玛信诺公司所诉请的1,512,311.19元股权款并非来自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而是源于双方之间其他的法律关系。亿玛信诺公司所诉请该笔款项的性质以及应否由罗航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向亿玛信诺公司支付,这些问题应由仲裁庭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通过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做出认定,该认定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综上,申请人罗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航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罗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赵  雪  琳
代理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启荣(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