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1374号
原告:四川众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壹街区YBC都江堰青年创业孵化园尚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普森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后满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指导。
原告四川众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皮县普森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众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计7188元,由原告四川众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