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7792号
原告: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103号双桥商务广场5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