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71号。
被执行人: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汇好数码电子广场3E-17号。
被执行人:马宝舫,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匡金陵,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匡金陵、***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扬仲裁字第5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主要位于扬州市邗江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创杰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匡金陵、***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阮骏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