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荣华木材公司与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114号
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花生堡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2069Q。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创业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3327J。
法定代表人:曾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诉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5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41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