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136号
申请人: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华宇花园9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2296887Q。
法定代表人:曹会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创业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3327J。
法定代表人:曾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15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753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5民终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及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兰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