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荣华木材有限公司与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280号
 
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花生堡1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2069Q。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 ,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创业大道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3327J。
法定代表人:曾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诉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价值304 8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5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41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荣华木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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