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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朝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财保1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重庆朝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迁禧花园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570108XP。
法定代表人:陈前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创业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3327J。
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朝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渝0104执保94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朝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朝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朝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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