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338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创业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3327J。
法定代表人:曾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市两碗镇。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诉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价值326 8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365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87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已撤诉,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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