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

年某某与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723民初3908号
原告:年玉峰,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东南路**1303-3。
法定代表人:程灶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国朋,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年玉峰与被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年玉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2500元及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份,原告找到平舆中原农博汇物流园项目负责人程灶发洽谈保温材料供货事宜,于2017年8月达成供货协议,协议内容以供货合同为准。原告开始给平舆中原农博汇物流园项目施工现场供货,至2018年3月20日供货结束,保温工程完工。过后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一直称没钱,并于2018年5月23日给原告出具结账单,共欠原告92500元。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拖至如今未还,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偿还该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年玉峰64000元,若被告逾期未支付,自愿另行赔偿原告400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平舆县支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账号:17×××02)。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年玉峰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原告年玉峰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