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3民初3908号
原告:年玉峰,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东南路**130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年玉峰与被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年玉峰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年玉峰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