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民终1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程灶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郎溪县涛城镇祥化路东侧,送达地址安徽省郎溪县瀚海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郎溪金十字旅游度假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1民初25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经审查认为,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章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