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657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东南路2号13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51306077N。
法定代表人程灶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凯,系公司员工。
被告永城市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时代广场14幢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55985417X。
法定代表人吴小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凯,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亿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市亿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