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腾电子有限公司

***与宁波汉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象民初字第1864号
原告:***。
被告:宁波汉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汉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