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德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场第2栋15楼15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东风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佘湖新城(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进行了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又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无不动产、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2022年4月18日,本院约谈了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未到庭。 2022年5月25日,本院前往华融湘江银行**分行营业部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5942.56元。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市劳动监察局、**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领导小组出示的证明,证明该笔款项实属农民工工资,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分配170942.56元给予实际施工单位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2022年7月5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 2022年7月6日,本院前往长沙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AXXX****2996CC小轿车一辆(车辆系动产并未实际控制)。 2022年7月7日,本院委托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寻找其下落及财产线索,天心区公共服务中心表示不清楚以上情况。 2022年7月12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2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629745.24元,已执行到位13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494745.2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丕 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王 堂 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