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灌南县实验中学、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灌南县实验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受理***诉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灌南县实验中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灌南县实验中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灌南县实验中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灌南县实验中学负担。
灌南县实验中学上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招标投标行为亦发生在连云港市,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南京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之一灌南县实验中学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灌南县实验中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史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