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