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十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灌南县实验中学与被上诉人***、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驳回灌南县实验中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灌南县实验中学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灌南县实验中学上诉称: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故应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招投标行为发生在连云港市,移送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能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自2017年1月19日,发生在南京市、宿迁市、连云港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发生在南京市、宿迁市、连云港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仅是指侵权行为地在该九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还包括被告住所地在该九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2月,且灌南县实验中学、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该九市辖区内,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