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2306号
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教育局,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教育产业园内教育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银川,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9元,由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品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