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员工。
上诉人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方舟公司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第358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学生桌翻转式桌面板的防挤手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15××××.5)专利权全部无效。***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其即将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决定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案中,***据以主张专利侵权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因此,***目前的起诉缺乏相应的权利依据,应予驳回。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涉案专利权得以恢复,***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方舟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二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