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东方红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毛君娥。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257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于2021年1月21日、3月24日、7月12日、12月20日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于2021年1月18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
2021年3月30日向摩泰克·梅蒂斯(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的租金。5月29日在总对总财产网络查控系统上,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30510.76元,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000元,已执行到位30510.76元,尚有60489.2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