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03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新利银行存款共计2916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