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民初873号
原告:***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江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六助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褚胜明,该公司总经理。
***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9元,减半收取计5599.50元,由***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臧丙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