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具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9808009K,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24190517U,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山屿湖区12栋1单元905房。
法定代表人:张瑛珑,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开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30560元;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305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另,本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1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本院已将到账至本院当事人账户的41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133014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秀柏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王大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蒲小禹
附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