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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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1执68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9808009K。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创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661616365。
法定代表人:俞增灿。
***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81民初10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68807.53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508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作出(2021)浙1081执68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处可得的工程款150万元,因被执行人与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结算工程款,暂无法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创园大道69号的不动产、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的不动产、坐落在舟、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创园大道**的不动产山、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的不动产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为浙江增洲造船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增辉社区紫窟涂的不动产、坐落在舟山、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的不动产市定海区小、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的不动产、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的不动产、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的不动产,我院作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三辆及车牌号为×××的大型汽车一辆,目前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我院作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1执6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浚澍
审判员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