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8865号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1幢2单元22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忠俭。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72015.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房产,被执行人无车辆。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72015.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