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00003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0)***字第000000353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