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932号
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易曙光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明蓉书记员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