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泰恒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泰恒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5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泰恒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泰恒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