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2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1962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林城镇畎桥村下斗门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7241367A。
法定代表人:缪国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与被执行人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一案中,被执行人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对被执行人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