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7241367A,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