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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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7241367A,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