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02民初22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31号伟业大厦3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CWF5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樟,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724136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2023年6月28日,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反诉原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76元(已减半,原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反诉原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