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29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354.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