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雪刚物资有限公司、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4082号之一 原告:杭州雪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8456739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㘰67号2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7241367A,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雪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雪刚物资有限公司于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雪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雪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74.76元,合计899.76元,由原告杭州雪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