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8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你侯马分院。
院长:***。
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东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侯马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81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侯马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偿还申请人工程款262945元及利息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侯马分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银行存款3885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