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5执1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嵩县三鑫矿业分公司,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嵩县三鑫矿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5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嵩县三鑫矿业分公司应偿还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工程款1567183.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嵩县三鑫矿业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嵩县三鑫矿业分公司名下有豫C×××××号胜达牌汽车和豫C×××××号东风牌汽车,本院已经在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查封登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对被执行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嵩县前河金矿北部一带金矿区的采矿权(证号:C4100002016034110141437)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嵩县三鑫矿业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对已发现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嵩县三鑫矿业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世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