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

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与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8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道德,***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蒲峪口。
法定代表人:于锴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58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剩余钻探工程款291960元及逾期利息5893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已经关闭,其法定代表人于锴音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将公告张贴于其营业场所。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锴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钻探工程款291960元及逾期利息5893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3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未予受偿。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学
审判员***
审判员姜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卫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