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82执恢72号
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8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91960元及逾期利息5893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363元,给付预交案件受理费6563元,共计4048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履行404825元,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领取404825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华阴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59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82执恢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