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彦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576.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过付给申请人,其余部分被执行人已私下过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请求本院结束此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