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

天津市东丽区鑫驰汽车修理厂与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天津市河东区排水服务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2民初8017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鑫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街沙柳路中段。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排水服务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沙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鑫驰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天津市河东区排水服务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东丽区鑫驰汽车修理厂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