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湘云,女。
委托代理人***(***表弟),男。
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蕊,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宗显梅,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湘云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做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排水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湘云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蕊、宗显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邱健
代理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