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商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特100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顶花园30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巍,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津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源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津源电力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第95-1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未按照公司请休假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且经申请人多次通知上班,被申请人仍无理由旷工,原仲裁裁决判令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病假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以津源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支付**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500元;2.向**支付生育津贴16000元;3.支付拖欠**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27814元;4.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14000元;5.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带薪年休假3218元、防暑降温费326元、冬季取暖补贴1040元;6.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失业救济金2480元以及直至其再就业为止的失业救济金。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提出的上述请求事项,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其中,******(2019)第95-1号终局裁决结果为,津源电力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131.03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4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643.68元;驳回**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2019)第95-2号非终局裁决结果为,津源电力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326元;驳回**有关生育津贴、失业救济金之请求。
津源电力公司与**对******(2019)第95-2号裁决不服,均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被受理。在该案中,津源电力公司不同意支付防暑降温费的理由是**长期旷工。
本院认为,本案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2019)第95-1号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第95-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