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0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东区真理道华光里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民,天津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宇,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708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2303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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