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7262号
原告: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赵一村淄博盛捷货运物流有限公司院内5号。
法定代表人:左连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华光里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易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计2,817元,申请费2,120元,合计4,937元,由原告淄博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寇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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