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9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达因瑞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华银天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楼**(园区)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达因瑞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