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达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3号 原告:湖南达因瑞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华银天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楼**(园区)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达因瑞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达因瑞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达因瑞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