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幢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邱达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益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2189.5元,由上诉人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段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