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莱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安莱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4民初7355号

原告: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大道北段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益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幢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邱达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赫,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能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能科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唐勇,被告锐邦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岑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热能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资质办理合同书》及《代办协议》;2.判令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向***热能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13944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热能科技公司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签署《资质办理合同》及《代办协议》,由锐邦企业管理公司负责为***热能科技公司代办相关企业资质,***热能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服务事项。因锐邦企业管理公司严重逾期且至今未能完成***热能科技公司委托的服务事项,无论基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应向***热能科技公司退还服务费。

锐邦企业管理公司辩称,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已经完成《代办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热能科技公司在明知自身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锐邦企业管理公司通过社会资源帮助其获得机电工程三级资质证书,该行为扰乱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认定《资质办理合同书》无效,***热能科技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以及退还相应款项的诉请应予驳回。***热能科技公司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签订《资质办理合同书》的同时,还签订了《资质代办协议》,该协议约定“当***热能科技公司资质办理合同书每次付款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按款项比例将相应金额转至***热能科技公司指定账户”,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实际收到***热能科技公司委托代理费合计为63840元。鉴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已为***热能科技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安全员考试报名、资料整理等服务,花费成本费33000元,双方应各承担一半费用即16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热能科技公司(甲方)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代办协议》,双方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事项(后称代办事项):1.代聘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5名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为满足代办事项需要,乙方在办理代办事项过程中,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各种资料、证明及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2、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用。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代表甲方企业完成代办事项一切程序。2、乙方为甲方办理的代办事项须为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认可之合法证件。三、合同金额1、乙方为甲方办理代办事项合同(含税)总金额为:¥63600元四、付款方式及金额1、一次性支付:甲方资质申报所需人员注册至甲方公司并于四川省建设厅官网能够查询时,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63600元。五、委托代理期限乙方承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事项期限为60个工作日(起始日以收到2017122908合同第一笔款项及所需资料起算)。六、违约责任如乙方原因未完成代办事项,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款项。如甲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施时,乙方所收款项不予退还。除遇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灾害、政策原因使合同不能有效实施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完成代办事项,此合同作废。2018年1月16日,***热能科技公司(甲方)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资质办理合同书》,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资质申报及相关事宜约定如下:1、机电工程总包三级2、安全生产许可证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一、委托事项乙方代理甲方完成上述资质申报直至取得证书;包括以下内容:1、代理甲方搜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核;2、资质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3、承担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4、为完成本协议代理事项需承担的其他工作。二、委托代理费用1、本次委托代理费用,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委托产生的所有费用(含税)共计为:¥126400元。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协议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三、付款方式1.第一次支付: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7920元作为本合同定金;2.第二次支付:甲方资质申报所需资料备齐,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7920元;3.第三次支付:甲方资质在建设审批部门公示通过时,甲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37920元;4.第四次支付:乙方将甲方所有代办事项办结并将甲方资质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后,甲方立即支付乙方:¥12460元。四、委托代理期限乙方承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事项期限为120个工作日(起始日以收到甲方公司第一笔款项及所需申报资料起算)。五、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为满足申报证照的需要,乙方在办理代办事项过程中,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根据申报工作程序的要求或乙方的工作需要,在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协助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工作。3、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4、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全力配合办理工商及建委的证明材料。5、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6、若因政策变更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交,代理期间顺延。7、保密责任甲方应对乙方代理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代理事项的办理过程、费用、经办人员信息等。(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代表甲方企业完成甲方委托代办事项并取得资质证书。2、对甲方内部资料信息绝对保密。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类证照给第三方。4、应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进度。如因政策变化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程序和要求有新的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5、为甲方办理的代办事项须为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认可之合法证件,并保证该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6、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7、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实现申报目标。8、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对代理事项工作进程进行监督。9、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10、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基本材料及数据,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更不得挪做它用。六、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述所有委托工作,逾期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有委托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及代办协议中所有费用。2、若因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支付款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别因素使合同不能有效实施时,本合同解除,乙方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服务费用。2018年1月16日,锐邦企业管理公司与伍学弈签订《资质代办协议》,载明: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伍学弈(以下简称乙方)代办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办机电总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合同总价¥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圆整),我方代办费用为¥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圆整)剩余价格¥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在客户资质办理合同书每次付款后按比例以银行卡转账方式转到伍学弈私人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47。合同签订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收到***热能科技公司转款共计139440元。伍学弈原为***热能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上述合同签订后代表***热能科技公司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进行对接。2018年2月2日,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向伍学弈转账6000元。2018年3月23日,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向伍学弈转账6000元。

另查明,***热能科技公司现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加热电缆、电热产品、电散热器、发热席、伴热带、燃气壁挂炉、电锅炉、蓄热电暖器、暖风机、电热毛巾架、新风设备、净水设备、温度传感器、温度控制器、通信电缆、电线电缆、光纤及配件、电子电器、五金交电、接插件、通信器材、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电子商务;地暖工程安装、舒适家居安装与系统集成;机电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热能科技公司与锐邦企业管理公司签订的《资质办理合同书》、《代办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热能科技公司为了获得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委托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帮助其寻找机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至***热能科技公司名下,代理***热能科技公司收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要的各项资料,以达到***热能科技公司最终获得资质许可的目的。***热能科技公司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所要求的各项要件,***热能科技公司委托锐邦企业管理公司通过临时挂靠建造师以获得从事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实质上是规避国家资质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上述行为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热能科技公司基于合同有效提出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资质办理合同书》及《代办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无效之法律后果,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因该协议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当予以返还。锐邦企业管理公司认可已收到***热能科技公司款项共计139440元,并向***热能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伍学弈转账退还12000元,即现锐邦企业管理公司还应向***热能科技公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127440元。***热能科技公司明知自己尚不具备申请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条件的事实,仍然同意锐邦企业管理公司采取挂靠等手段为其代理申报,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一定责任。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资质代理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仍然与***热能科技公司订立代办资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虚假事项,亦应对本案承担一定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故应当按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的原则自行承担损失,且任何人不得因无效的合同而获益。锐邦企业管理公司辩称在代办资质过程中花费成本费33000元,***热能科技公司应承担一半费用16500元,锐邦企业管理公司未对其主张的损失予以举证,且双方对无效合同均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故锐邦企业管理公司抗辩应由***热能科技公司承担165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由此,锐邦企业管理公司应当向***热能科技公司退还127440元的合同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27440元;

二、驳回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4.40元,由成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3.40元,四川锐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芹